污泥建材利用已成为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,为规范污泥处置及 再生建材利用,应借鉴国外成功应用经验和相关管理法规及技术标准,制定出适合我国国 情的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,加强污泥建材利用发展规划,促进社会、经济和环 境的可持续发展。影响污泥再生建材工程应用的因素及解决途径主要如下:
1)建材产品质量及稳定性
污泥化学成分不稳定,离散性较大,其受污水来源、处理设备、堆放时间及工业废水 所占比重等因素影响.为生产出满足标准质量要求的各种再生建材,污泥建材生产企业应 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,根据污泥成分变化及时调整生产参数,确保建材产品的质量满 足标准质量要求,并具有较好的稳定性。
对污泥制陶粒混凝土砌块而言,应立足于减轻质量,提高抗压强度,改善气泡的密度 与均匀度,使产品本身质量加以提高。为了保证工程质量,污泥制陶粒混凝土砌块等建筑 材料进场,除需有出厂合格证外,尚需检查外观质量,剔除缺棱掉角、尺寸明显偏差的砌 块,然后抽取试件送检,合格后才能应用。当污泥制陶粒混凝土砌块用于砌体结构时,应 在砌筑过程中,控制其含水率、砂浆饱满度、水平缝的厚度和平直度等,以避免墙体出现 裂缝或渗漏,并使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。
利用污泥制水泥虽然有彻底分解有机物、固化重金属等优点,但也存在制得水泥强度 较低的问题。研究表明平均加入0.4%的污泥会使波特兰水泥构件的抗压强度降低10%; 同时,如果污泥加入量超过2%,水泥的强度将急剧下降。在实际应用中,这些因素应给 予充分考虑。
对污泥制水泥而言,应强化佘热利用和污泥干化预处理,在提高水泥窑直接焚烧城镇 污泥能力的前提下,稳定水泥产品质量。
2)产品标准及应用范围
再生建材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质量要求,并应注意应用范围。污泥陶粒的技术要求空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:轻集料》GB./T 17431. 1一2010的 规定。一般来说,污泥陶粒宜用于非人居建筑物或构筑物。由于污泥陶粒中固化了一定量 的重金属,因此,应当限制污泥陶粒中重金属含量和浸出毒性,并据此选择相应的应用 场合。
污泥制水泥过程应符合行业标准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} JB/T 11826—2014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》CJ/T 314- 2009的相关规定,并且采用污泥生产出的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《通用硅酸盐水泥》GB, 175—2007的要求。当污泥中重金属含量较高时,应根据污泥制水泥的应用工程特点,确 定是否需要进行浸出毒性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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